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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调整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2019-09-05 02:40:50
认监委关于调整摩托车产品强制性
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为加强摩托车质量安全监管,认监委决定将强制性国家标准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纳入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中增加
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
二、自
2020年1月1日
起,对于新提出认证委托的摩托车(新定型车),应依据该标准获得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申请提前实施。
三、对于已获得认证的摩托车(在生产车),应在
2020年12月31日
前依据该标准完成认证变更。指定认证机构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证书转换。认证委托人可自愿申请提前完成。自
2021年1月1日
起,未完成认证变更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作出处理。
已出厂、进口的摩托车,在销售时无须换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在
2019年12月31日
前,将按照本公告修订的实施细则、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情况报认监委备案。
认监委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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